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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离世,儿子以产权人名义起诉继母即刻搬离,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彼时,刘某与前妻生育的一子刘小某已成年。

婚后刘某、张某二人居住在刘某父母拆迁置换的房屋内。该房屋原是刘某父亲名下的一处宅基地拆迁而得的置换房,2015年,老两口曾向所住社区居委会出具一份书面说明:“置换房分到手后,由两位老人居住,老人百年后,房子归儿子刘某所有”。2017年底,置换房交付。2018年,刘某、张某再婚后,二人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便在该房屋居住。

2020年12月,刘某被查出身患重病。2021年3月,老两口对房屋归属问题另外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内容为:“安置房原来给儿子刘某,但因刘某病重,经夫妻协商,现将房屋留给刘小某,老两口依旧享有居住到百年的权利”。

不久后刘某病逝,张某仍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期间,刘小某多次催促张某搬离房屋,张某表示自己也很为难,自己是外地人,每月只有1000多元退休金,而且在老家也没有居住地。催促无果后,刘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母张某立即搬离案涉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宅基地上房屋为刘某父母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向居委会出具说明表明置换后的房屋百年后留给刘某,而非直接将房屋赠与刘某,现刘某父母仍健在,有权对其拆迁置换所得的房屋再次进行处分,其于2021年3月向居委会出具说明将案涉房屋赠与刘小某,刘小某也依据拆迁协议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刘小某成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基于其享有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其有权要求张某搬离案涉房屋。

但是,案涉房屋系原权利人刘某父母交由刘某使用,而刘某与张某再婚后亦在该房屋居住生活,且婚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刘某去世时仍与张某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张某在荣成并无其他居所,而刘小某仍在外地读书,给予张某合理期限,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应对张某搬离案涉房屋设置合理的期限,以判决生效后三年之内搬离为宜。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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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和情理并不对立,它们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从法律上讲,案涉房屋确实归刘小某所有,但从情理看,刘某去世时仍与张某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刘某与张某再婚时刘小某已成年,二人未形成继母子抚养关系,但仍与继母张某形成姻亲关系,且案件审理时,刘小某正在外地读大学,张某又在荣成确无其他房屋可居住,故经综合考虑,对张某搬离案涉房屋设置了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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