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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的财产是不是无主财产?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01 无人继承的财产是不是无主财产?无人继承财产与无主财产不能混为一谈,无人继承财产与无主财产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就其联系而言,二者都属于暂时未得到解决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此种意义上说,均属于无主财产。但是,无人继承财产与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无主财产又有所不同,主要区别如下:(1)无人继承遗产发生在特定的继承关系中,而无主财产则发生在一般的民事活动中。在处理无人继承财产时,有些国家法律存在着“酌给份”的规定。例如,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如果死者生前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其扶养的人,或者有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剩下的则按照《民法典》第1160条之规定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而对于无主财产的处理,则不会发生“酌给份”的问题。(2)无人继承财产,原所有人是明确的,只是由于原财产所有人的死亡,对其财产未作出处理或因其他种种原因而造就了其遗产无人继承而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而无主财产,则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的情况不明。例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在规定期限内无失主认领的拾得物等,这些财产从根本上就不知道谁是原所有人。由于无人继承遗产和无主财产归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应当首先识别争议的问题是继承问题还是物权问题,如果是继承问题的,则进一步根据相应的继承准据法来确定该问题是否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进而依据相应的准据法确定该财产的归属;而如果经过识别属于物权问题,则应当根据物权准据法确定该财产是否属于无主物及其相应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