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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可以转让吗?胎儿有继承权吗?
被继承人老何妻子早年逝世,生前生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何甲、何乙、何丙,何乙之妻为肖某,之子为何丁。老何晚年年老体弱,患有继发性肺结核、冠心病等多种疾病需人护理,因老人对先后雇请的两名护理人员不满意所以大部分时间由何乙照顾老人起居饮食,何乙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2010年至2014年5月逝世前这段时间,老何每年在新邵县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中西结合医院住院2次以上,每次30天左右。其间,由何乙、何丙二人护理。后何己、老何先后去世。
本案中,何甲、何乙、何丙为何某的继承人。何乙先于其父老何死亡,其子何丁则为代位继承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对何某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但何乙之妻肖某不符合代位继承的主体资格,依法对何某遗产不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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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可以转让吗?不可以。继承权是一项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可以放弃但不得随意转让,继承人可以协议转让因继承遗产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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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有继承权吗?有。《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在遗产分割时,无论是在法定继承情形下,还是在遗嘱继承情形下,继承人均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法律对胎儿的预留权进行保护。(1)多胞胎的继承份额。多胞胎每人一份继承份额,如果仅保留了一份继承份额,则应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出其他胎儿的继承份额。(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3)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则为胎儿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继承。(4)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予以分割。
《民法典》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