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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出事要担责
李先生驾车带着9岁的儿子来到郭先生家中,应邀在其家中吃饭,同桌吃饭者还有另外两人。吃饭时,只有李先生和郭先生二人饮酒。当天21时20分许,李先生喝酒后驾驶轿车,搭载自己9岁的儿子,行驶至108国道1909公里550米处,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右侧路灯相碰撞,造成当事人李先生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李先生的儿子并无大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经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过错,因此李先生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郭先生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酒水的提供者,与李先生共同饮酒后,明知李先生要驾车离开,其虽对李先生酒后驾车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最终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发生,导致李先生死亡,其共同饮酒行为与李先生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郭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处理原则,综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各个因素及过错程度,确定郭先生对李先生醉酒驾驶致死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另外两名同桌吃饭的人,没有饮酒及劝酒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律师提醒
亲戚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时,千万不要劝酒,因喝酒导致死亡劝酒者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如知道他人喝酒并需要开车回家,一定要进行有力劝阻,最好是确定找到代驾后再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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